马克思主义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

发布时间:2020-11-09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院领导班子建设,更好地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促进领导班子议事制度化、规范化,保证决策民主化、科学化,依据《普洱学院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普院党发2018〕20号),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院党支部委员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负责学院的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学院行政在学校党政领导下,负责学院的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行政管理等工作。二者依据各自的职责范围,分工负责,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学院各项工作,并对学院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负有共同责任。

第三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议事决策的基本形式,承担学院重要事项通报、研究、审议和决策的职能,在讨论决定学院管理职权范围内的主要事项上具有最高决策权。

第二章  议事原则

第四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

第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成员为学院领导班子成员。由学院党政负责人商定列席人员。讨论涉及教职工利益的议题,列席人员范围应扩大到院党支部委员、教研室负责人、工会负责人;讨论重大学术、学科发展等问题,列席人员范围可扩大到学科负责人、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等。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第三章  议事范围

第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一)学习传达学校和上级方针政策,学校党委和行政的决议、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研究学院贯彻落实学校各项决议、决定的措施。

(二)研究制定学院的发展目标、发展规划和建设方案,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

(三)研究制定、修订、废止学院重要改革措施和重要规章制度。

(四)向学校提出科级干部初步推荐人选;研究决定学院内设机构调整、设立和人员任免。

(五)研究决定学院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行政管理、对外合作交流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六)研究学院年度经费预算、大额资金使用、大宗设备采购、资源调配方案等事宜。

(七)研究决定学院教职工年度考核、教职工奖励和惩处等重要事项;研究决定学院各类评优评先推荐人选。

(八)研究决定学院安全稳定、保密和重大突发事件处置等工作。

(九)研究决定学院其他重要事项。

第四章  议题确定

第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由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学院内设机构负责人、科级干部、院工会负责人等根据工作分工提出,经党支部书记和院长共同研究后确定。

除突发重要事件外,凡未经党支书记和院长审定的议题,不得列入党政联席会议议题。提出议题的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时,该议题应改期讨论。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九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确定后,有关人员应事先做好准备工作,将议题的有关材料送交会议成员。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在会前要对会议议题进行充分准备,必要时可事先开展调查研究,听取各方面意见,形成建议方案和原则性意见。党支部书记和院长会前应充分沟通,主动就相关议题交换意见。

第十条  党政联席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且党支部书记和院长至少有一人出席,方可召开。对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一般应在会前征求其对会议议题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党政联席会议由党支部书记和院长召集,根据议题和分工由党支部书记或院长主持。若党支部书记或院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对方主持会议。

第十二条  实行回避制度。党政联席会议所议事项涉及成员本人、或与成员有亲属关系或师生关系的人员时,本人必须回避。

第六章  议事程序

第十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实行一事一议。议事程序如下:

(一)提出议题的人员介绍情况,提出初步意见和建议。

(二)与会人员进行充分讨论,发表意见。

(三)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成员,必须在会前向党支部书记或院长请假。

第十四条  对所议事项存在较大分歧,难以表决时,除特殊情况必须立即作出决策外,由主持人决定暂缓作出决议,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或请示相关校领导后,再召开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由学院综合办公室主任负责记录。会议记录应详实、准确并有专人负责保管,及时存档备查。凡有决定事项,须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党支部书记和院长共同签发。

第十六条  遵守保密制度。党政联席会议不宜公开的有关内容、决定和形成的过程,必须严格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

第七章  决议执行

第十七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作出的决定,应根据工作需要传达至有关人员。对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应指定专人向其传达会议情况和决定。

第十八条  对会议作出的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意见,也可通过正常渠道向校党委或有关校领导反映,但在本级组织或上级组织未作出改变之前必须无条件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到新的情况确实不能按原决定执行时,应及时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复议。在特殊情况下,也可由议题主持人征得党政联席会议多数成员同意后作出适当调整,但应提交下次会议认可。

第十九条  党政联席会议作出的决议,领导班子成员应根据职责分工组织落实,定期向党政联席会议汇报实施进展情况,其他成员要积极支持配合。

第八章  监督考核

第二十条  党政联席会议制度的执行情况列入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和成员的考核内容。学院党政领导班子要及时进行自查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学院综合办公室主任负责党政联席会议决议执行情况的检查和督办,及时协调解决落实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对违反相关纪律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党政联席会议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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